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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入职4个月怀孕被解聘,状告公司胜诉后被调往工地,谁的错?

女子入职4个月怀孕被解聘,状告公司胜诉后被调往工地,谁的错?

女子入职4个月怀孕被解聘,状告公司胜诉后被调往工地,谁的错?

1109人浏览最新回答 2022-09-19 02:2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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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可以从法律层面和情理层面分别解读。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当然属于公司侵害了该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如果解除则构成违法解除,女职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该女职工状告公司以后,碍于法律权威公司最终服软,同意继续履行该劳动合同。但是,为了报复该女职工,公司明目张胆给她穿小鞋,把她派到寒冷简陋的工地上班。这种做法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为这属于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并且没有为怀孕女职工提供相对舒适的办公环境。

因此,如果该女职工再次起诉,公司仍然会败诉的。

其次,从情理层面来看,显然是该女职工在耍心眼。据报道,该女职工刚刚经过试用期不到几天就怀孕了,这天底下哪有这么巧的事?我们有理由怀疑她,就是奔着生育待遇去工作的。

事实很有可能是这样的,该女职工和其老公早已有了生育计划,但是又想享受一番生育待遇,于是她就临时起意找个工作,等刚刚转正时就刚好怀孕,然后就能“空手套白狼”地得以享受生育待遇。

毕竟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和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但要给她提供舒适温馨的办公环境、不能让她累着、该放假就得放假,而且还要照常满足她的各种待遇。试问,如果她就是奔着这些好处去坑公司的,哪家公司能咽得下这口气?

更何况,此例一开以后年轻女性入职工作恐怕就更加困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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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公司败诉毫无争议,情理上女子被舆论指责,说明规则有不完善的地方!

首先纠正一个说法,标题说“女子入职4个月怀孕”是不准确的,新闻报道中提到这样一段话“女子3月入职7月发现怀孕,被催离职后维权胜诉,12月3日怀孕7个半月回公司上班被安排到工地上班!”

3月到7月确实是4个月,但是报道说女子7月“发现”自己怀孕,可不是4个月后怀孕。按12月3日怀孕7个半月倒推,女子的怀孕时间大致是在四五月份,也就是说在公司入职后试用期间就怀孕了。这到底产意外怀孕,还是有意找一家公司去怀孕生子?有不少网反映碰到过这么一种情况:有人想怀孕时觉得原来的单位工作强度大或离家远,就换个工作,不图工资高就图离家近之类的,上班就怀孕,产假休够了,哺乳期过了就辞职再换工作,这期间各种理由休息,单位还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法律对怀孕和哺乳期妇女有特殊保护。

事件中的女士是否属于这种情况,咱们没法判断。但是从情感上讲,作为一家用人单位招聘了个员工肯定是岗位需要,如果还没上几天班儿就说怀孕了,在一两年内会因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无法正常工作,很多用人单位心情不爽是肯定的,尤其是一些小公司,一个萝卜一个坑儿那种。当然,女职工怀孕是正常现象,用人单位也应该有这种心理准备,但如果是在公司工作一两年再怀孕,估计大多数单位也不会有太强烈的反应,如果有人民群众的舆论肯定也是站在女职工这边的,但这种上班没多久就怀孕的,确实难得到同情。

当然,心情怎么样咱不说,法律规定是非常清楚的,单位无权限制女职工的怀孕时间,哪怕是上班第一天就怀孕单位也无权处罚,更无权依此为由解约。法律对女职工这期间是有特殊保护,只是不犯严重过错,在怀孕和哺乳期内单位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也要自动延续到哺乳期结束!

事件中的这家单位先是解聘了这位女员工,但女员工提起维权单位败诉了,依法还得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当然,这是一个互相伤害的过程,单位败诉后通知女员上班却把女员工给安排到了工地。那个办公地点连面挡风的窗户都没有,可谓是四处漏风,唯一的取暖设施就是一个小炉子。这明显就是逼着女员工自动辞职的意思。

现在的状态明显就是双方耗上了,女职工依法要求得到怀孕期间工作的权利和待遇,单位依法不能解除合同,就故意在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上制造麻烦。对双方都是伤害。对单位的我表示同情但并不支持单位这种做法,毕竟法律是底线,不该突破。

当然,之所以有这种矛盾也是现行制度有不完善之处造成的。女员工的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怀孕和哺乳期的女员工也应该得到照顾,没有生育社会就没有未来。但是用人单位可能也有难度,尤其是小公司现在用人成本本身就重,压力非常大,很多岗位真是一个萝卜一个坑儿,有个网友用这么一段话形容这件事儿上用人单位的难题“一个萝卜一个坑,怀孕的萝卜工作压力不能大,之后休产假也不能薅别的萝卜填这个坑,别的萝卜也不乐意啊,也不能再招一个新萝卜,等产假萝卜回来了,新萝卜怎么办呢”

简单说生育是社会责任,但现在的规则把过多的义务推给了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负担又重自然有怨言。我觉得应该考虑健全规则,对有生育女职工的单位应该有相应的补贴或税费减免,以平衡企业利益。也助于女性就业,否则企业担心这种社会责任的负担,后果可能就是在招聘时就避免这种可能的责任!

本文由 北京杨文战律师 提供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杨文战律师,CCTV“热线12”栏目直播嘉宾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律协合同法专委会委员,主要从事民商案件诉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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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也是人,正常的老板没那么心黑的,一个女员工,大学毕业就进了企业,工作一年后结婚,老板也随红包的,(前提是公司不是特别大,老板和员工有直接接触的)再半年后怀孕。该孕检孕检,该休息休息。工资照发。为什么?因为这是一个育龄女性正常的生活过程,老板也是他妈生的。可是如果以劳动法为保护行那碰瓷之事,换了谁谁也不乐意当那冤大头。这不是钱的事儿,比方说我拿你当傻逼你愿意啊?至于有人说为什么大公司很少有这种事情发生,那就得说说一二三了,首先,大公司怕犯法,违法成本比小公司大,其次,大公司老板一般管不着这种烂事,都是人力资源的人管,人家也不花自己钱,没必要特意如何。第三,大公司难进,所以很少有进去生了孩子就离职的。那样个人不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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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当事人都有错,但最大的错不在他们两方。

公司的错在于既然认可了现行规则,那么规则就是规则,捏着鼻子也只能咽下去。实话说这个公司还是比较耿直的,绝大多数公司会狡猾地采取另一种看似不犯规、实则构成对更多人合法利益侵害的办法——索性不录用任何育龄女性永久性入职。看上去这家公司也不是什么大公司,入职1个半月就怀孕的员工对这样的公司意味着什么,是谁都清楚的,换你我是这家公司的老板,该如何去想?所以它们的确违法了,处罚也无话可说,但这个法违得令人同情。

员工的错很多人都指出了,就是有刻意利用规则损人利己蹭福利之嫌,虽然在法律上她可以获得支持,也能保住自己的饭碗,但如此表现今后在工作单位和熟人圈里只怕也将会成为一个被敬而远之的人物,得失怕也是很难说的。不过人都有合法逐利的权利和自由,既然规则允许,法律保护,她这么做再怎么让很多人反感,也仍然是可以理解的,何况人生艰难,我相信她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问题在于,不能既鼓励二胎又不制订相应的保障措施,导致用人单位和女性员工处在利益冲突的对立面。正确的做法应该是由社会福利来承担育龄女性的生育保障,而不是让企业来背锅埋单,具体说,就是用社会性的生育保险和公共资金去补偿雇佣了育龄妇女、且该女员工在雇佣期间确实怀孕的企业,使之免因雇佣育龄妇女为员工而遭受损失,惟如此,才不会出现“要么企业被耗死要么女员工被赶回家”的两难。

当然,是否要鼓励二胎同样值得探讨,但这就是另一个话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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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怀孕的女子赢了,道义上她估计会输得很惨,恐怕今后还想在当地找工作会有一定难度了。

刚刚看了视频,发现和新闻报道上的时间有出入。从拍摄角度来看,网上曝光的视频估计是女子找人拍摄的,而媒体报道该女子是2018年3月份入职的,其实还不算正式职工,还有3个月的试用期,女子称自己是7月份发现自己怀孕的。但是根据视频内容来推算,12月往前数7个半月,女子怀孕应该是4月份,也就是还在试用期。

本来孕妇是弱势一方,应该受到同情,但该女子如果是有意为之,那么她的做法显然有私人目的。说白了,还没有为公司做什么贡献,这几乎就是来蹭公司的福利了,不太厚道。站在公司老板的立场上,谁都不愿意当这种冤大头。退一步讲,如果该女子是正常入职之后一两年怀孕生子,估计情况会明显不同吧。

当然,按照《劳动法》来看,公司理亏所以败诉也是理所当然的。不过,公司随后把该女子调到工地现场的毛坯房办公室里办公,的确也有借机报复的意思。这点就是公司不太会办事了,既然双方已经面和心不合,也没必要现在给一个孕妇小鞋穿。如果因此闹出叉子,公司多少还得担责,得不偿失。

就事论事,这件事双方都有问题,具体孰是孰非我想大家心里都有自己的答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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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有过两次员工入职不久就怀孕的,产假结束就辞职,所以现在基本不招孕龄女的,只招生育过的,而且年龄偏大,不会再生育的,再就是尽量招男的钱,保护女职工没错,主要是国家不能让企业全部承担损失,看是保护,其实伤害了更多人的公平就业机会,毕竟私企本来负担就很重,也是伤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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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涉及怀孕女性的劳动争议案件也不少,因为很多公司知道随便解雇是违法的,一般不敢主动解雇,使用调岗逼迫职工自动辞职是一个很常用的手段,本案对具体案情不是很了解,不过可以根据大多数案件情况简单分析一二,说明该女子是否可以再次起诉获胜。

本案女子起诉获胜继续回来工作被调岗了,目的很明显就是报复或者说逼迫其主动提出辞职,女子就要考虑清楚是否还要继续这里工作,如果继续,以后穿小鞋的机会还很多,如果不愿意了,主动搜集证据继续打官司要求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企业给职工调岗也是必须有合理合法的依据,根据一般情况大致有两类不同处理,协商调岗和单方调岗,现在根据不同情况说说。

首先说劳动合同法对于公司有权单方调岗的规定,法律规定如果职工不能胜任合同约定的岗位工作的,公司可以对职工进行培训后调整到其他岗位,还有一种约定如果订立合同的客观形势发生巨大变化,可以与职工协商后调岗,这种就是公司因为政策环境或者自身经营问题,导致该职位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以上两种情况都是需要公司一方举证证明存在职工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随意调岗都是违法的。其次,对于其他情况的调岗,用人单位必须与职工协商一致,因为一般劳动合同对于工作内容都是有明确约定的,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重大事项,公司没有协商擅自调岗就是违反约定构成合同违约,职工可以请求仲裁或者起诉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相关赔偿。

本案女子如果不是协商一致的,也不同意调岗,首先需要分析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是否有约定调岗的条款,调岗是否属于约定范围,如果不是,那么调岗理由需要公司说明,是否属于法定的两类,即不能胜任工作,或者公司经营变化,如果公司不能证明,可以主张赔偿甚至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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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应该是很多劳动者即使被欠薪,被用人单位侵犯合法权益也敢怒不敢言了,因为只要你还在用人单位,你就成为了他们眼中的一颗钉子,你不知道你会被怎么对待……

就像这个案子里,虽然女职工赢了官司,可以和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继续上班,但是她却成为了用人单位里的一颗刺,随时随地都想她拔掉,但是又不能公然违反法院的判决,所以用人单位就想出了这样的损招,直接把她调去工地工作,其实,这个用人单位这样做也是很愚蠢的,他以为这样做就不违法了,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怀孕的妇女,是依法享有产假的,而且在未放假前也是不能安排她们做这种环境恶劣,工作任务繁重的工作的,要给她们提供舒适宽松的工作环境,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关怀。

因此,如果真的和用人单位决裂了,已经到了不得不打官司的地步,还是建议劳动者主张赔偿损失,例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有时候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没有意义了,因为你在用人单位已经不可能再得到重用,还不如拿到一笔赔偿款,然后继续寻找下一份工作,你要有一个观念“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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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事情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可简单的去判断谁对谁错。不过倒是蛮佩服这个女子,与公司关系闹僵,还能继续在公司上班,这样的心理素质一般人没有。

吉林长春一女子陈某3月份入职一装饰设计公司,试用期3个月。7月份陈某怀孕,四天后公司劝陈某自动离职,理由是她怀孕了,陈某坚决不同意离职。于是,公司撤掉陈某座位、删除其考勤,逼迫其离职。此举激怒了陈某,她将公司告上法庭。获得胜诉后她继续回公司上班,公司将她一人安排至工地,在一四面透风的房间里办公。

这个事例的矛盾点主要是怀孕女性的上班问题。

从法律的角度讲,肯定是这个公司做的不妥,介于女性的特殊性,法律对孕育期的女性劳动者,有针对性的权益维护规定,孕育期的女性可以带薪休产假,这是女性的独有权益。用人单位不可以因为女性处于孕育期,而随便解除劳动雇佣合同。否则,需要做出各种违约赔偿。

另外,这个公司对陈某采取的一些手段确实过分。怀孕前的女性本来就需要倍加保护身体,该公司却故意将陈某调配到条件恶劣的工地办公。这样的做法很不人道,万一陈某因那种恶劣的环境而导致身体或胎儿出现问题,该公司的责任会更大,不知该公司管理者是否考虑过此类潜在的责任。

如果站在公司角度考虑,此事主要涉及利益问题。陈某才进公司四个月,除去三个月试用期,成为公司正式员工仅仅一个月的时间。还未给公司创造多少利益,不久便需要休带薪产假。作为公司老板,可能不愿意白白出这种无多大回报的工资。毕竟,商人以利益为主,也可以理解。

不过,出于对胎儿健康、安全的考虑,如果陈某的家庭经济条件允许,还是应该休息在家养身体、养胎。怀孕四个月后,便需要在各方面加以注意。上班难免会导致疲劳、影响心情,或者遇到磕磕碰碰等状况,均对胎儿不利,应该尽量避免这些负面因素。

大家觉得谁对谁错呢?

【谢谢朋友们耐心阅读、欢迎关注、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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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支持公司的决定。试想一下,一般的公司在面试女员工的时候一定会问道什么时候怀孕,什么时候结婚等因素。因为企业不是冤大头,没有必要为你的生育保险买单,同时还要给你开工资。

所以我觉得这个问题上,明显是这个女子有欺骗的行为。原因很简单,我们分析一下就知道了。如果一个女大学生去一个公司面试,hr会问到几个问题。排在第一的可能就是什么时候结婚、什么时候打算生孩子。如果你说马上就要结婚了,那么公司肯定会综合考虑的,不予录取的概率很大。如果你说暂时没男朋友,结婚还不知道找谁呢。更别说生孩子了,如果其他条件都符合,那么公司录取的概率非常大。

结合这个问题来说。我想一定是这个女员工在面试的时候根本就没有说自己马上要准备怀孕,所以公司觉得整体条件还不错,就录取了,结果没想到3月入职7月就查出怀孕了。这就让公司措手不及了。因为根据劳动法规定,公司确实不能因为怀孕辞退员工。所以一般的公司在面试的时候会问的很清楚。可见这女的根本就是欺骗了。所以公司先将其开除,后因为被告了,将其调到工地上的做法就是可以理解的。毕竟骗人在先了。

当然也不排除另一种情况,3月份入职,然后没有做好避孕措施,结果7月份意外查出怀孕了,结果被公司开除了。如果说是这种情况,那倒是有点情有可原,毕竟有些事情并非人力可为。但是从公司的成本上来考虑,你一个新员工,刚入职,刚过了试用期,就怀孕了,意味着公司要替她开工资,生育保险要报销,产假要批,各种费用要报销等等,还要再请一个人顶替她的岗位。

所以一般公司遇到这样的情况是非常极端的。毕竟hr录用你之后,你欺骗了hr等于hr的工作失职,这就让hr替你怀孕背黑锅了,这样合理吗?达家觉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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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真不好说谁对谁错。我始终认为法律应该是有温度的,法律也不能过于理想化。只能说双方都是有一定问题的。

单从法律上来说,这公司肯定是不占理的。在员工怀孕后,辞退员工,必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所以最开始公司败诉也是肯定的事情。在公司通知员工回来上班后,却又把员工安排去工地上班,这么对待一个孕妇,似乎也不算地道。如果员工辞职又去起诉公司要求赔偿,公司还是必然会败诉的。所以公司似乎承担了很多的指责。

另一方面,员工在法律上没有错,但是为什么很多人同情公司呢?凡是做过人事的都知道公司最怕的就是这种,一入职就怀孕,然后很多工作不能做。生完孩子休产假,哺乳期完了辞职走人。公司就成了冤大头。这确实也是法律和情理的冲突。

所以有网友会评论,就是像题目中这样的女员工存在,才会导致女员工遭遇就业歧视。所以法律其实应该在情理之中找到合理的平衡。这事要评价谁对谁错,我都感觉不好说。所以答友们如何认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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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实话:保护女性员工的权益不应该以折损公司的利益为代价。

关于休产假的问题,在相关法律条文中已经是有明确的规定,即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并且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务合同。不过,虽然法律上有这样的明文规定,但是,在现实中实行起来可不是那么顺利。

最近,就在网上看到这么个事情,故事说的是吉林长春一家装饰设计师陈女士因为公司在其怀孕期间将其辞退,所以将公司告上法庭。并且最后公司也败诉了,陈女士也顺利回到公司。不过,公司却将陈女士派往了一个新的工作地点,一处四面透风的建筑工地。对公司的这种做法,陈女士极为不满,于是通过媒体进行曝光。看完这个事情以后,我也去看了具体的新闻,就这件事本身而言,个人是更加同情公司的。

首先,通过下面的一份检查报告显示,截止事情曝光的时候,陈女士已经是怀孕7个多月将近八个月,而陈女士去该公司面试是在3月份,也就是说要是加上试用期一个月,算陈女士4月份正式入职的话,差不多陈女士也就是在正式入职的初期就怀孕了。不管陈女士个人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这对于公司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毕竟,开公司也是讲究成本的,你说你要是在公司工作了一年或者两年了,那么你要生孩子休产假这都说得过去,但是,你这刚入职一个月就怀孕,给人感觉入职公司就是为了怀孕期间要找单位挂靠,并且,现实中也确实会有一些这样的人会这样做。

然后,从法律上来说,公司这样单方面辞退怀孕的女员工的做法肯定是不合适的,毕竟,法律上已经是有明文规定,说苛刻一点,哪怕是说这个女员工刚入职一天就说怀孕了,那么用人单位也不能说单方面辞退。说白了,就算是某些人是故意为之,那么作为公司来说,也只能是自认倒霉。不过,公司的做法也确实给人感觉是在报复,毕竟,把一个怀有身孕的女员工派去一个四面透风的工地,也确实说不过去。

所以,总的来说,还是希望用人单位和职工之间能够相互体谅一点,毕竟,做企业不是做慈善,入职一个月就怀孕着实有点说不过去,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确实需要考虑有些一意外情况。

不过,要是能够从规定上进行更加人性化的更改,比如说以在企业的工作年限来确定员工在怀孕期间的薪资标准,那则对双方都更加有力。比如说对于入职时间较短的,那么补贴就是相应调低,对于入职时间较长的则可以带薪休假甚至是说给予更多的生育补贴,毕竟,在公司工作时间长,贡献就大,怀孕了多补贴一些钱也会更加促进员工对公司的感情。

那么,大家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欢迎留言评论。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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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海一粟认为,本案中存在过错的是用人单位。

1、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因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以女职工怀孕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行为。

2、女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鉴于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因此,女职工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请求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3、用人单位将女职工调往工地是否合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根据上述规定,鉴于本案中的女职工已经怀孕7个月以上,用人单位将该女工安排一在建工地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女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法海一粟:运筹帷幄之中,决战法庭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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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该公司领导的问题,心胸太狭窄了,也太小肚鸡肠了,像这样的公司能做成什么大事?

既然开公司,既然招收工人,就应当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展开劳动用工关系。女职工也享有男职工同等的待遇,并且根据《劳动法》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是不得以此理由辞退的。

而该公司看到女职工入职有四个月身孕了,认为该女子职就没有多大利用价值了,也可能给公司做不了多大的贡献了,徒增加一个人的费用开支。于是该公司就不顾有关法律的规定,随意解聘女职工。这是对女职工合法权益的侵害,是一种违法行为。

女职工拿出法律武器进行劳动仲裁,继而到法院诉讼。这都是女职工维护合法权益的表现,并无不当。该公司不依法办事且自私自利,当然败诉。

但是官司败诉后,该公司虽然不能解聘女职工,但是将女职工调往工地,到艰苦的地方去干活,这就好比是充军发配。这是在有意识的刁难女职工,也可以说是对女职工的打击报复。

公司这样做,虽然在表面上没有什么问题?但是明眼人一眼都看出来这里面的门道。所以公司这样做当然是错误的,应当受到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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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入职后怀孕是女员工的自由,无论入职一天后怀孕,还是入职后十年怀孕,那都是女员工的自由。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规定,给予怀孕的女员工足够的保障。比如说收入保障、孕假保障等,这都没毛病。

在大多数情况下,用人单位其实并不是承担不起孕期女员工带来的成本。真让用人单位厌恶的,是那种利用怀孕“蹭福利”,蹭完了福利又立马辞职走人、不承担任何义务的情况。

还有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女职工孕产休长假,公司肯定会安排其他人接替女职工的位置,不然职位空着,公司还要不要正常运营了?然后女职工孕假期结束回公司了,发现原来的职位没了,于是就觉得被单位欺凌了,开始各种消极各种负面甚至是想要跳槽走人……

所以很多时候,问题发生的原因并非是用人单位不愿意守法给予怀孕的女职工合理合法的待遇。而是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对“合理合法待遇”的理解并不完全一样。

女职工想的可能是:

1,我怀孕,用人单位该给我留职带薪假,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

2,孕前孕后,我的职位、我的待遇都不能变,都得和以前一模一样!否则就是歧视,就是欺凌,就是违法!

用人单位想的可能是:

1,我们遵守法律给你留职带薪假,因为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但是,你应该明白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毕竟公司不是慈善机构……问题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孕期女职工必须要承担什么义务——万一你吃了福利就辞职怎么办?那公司就亏了……

2,留职≠留着你原来的职位空着等你回来,也可以是其它的职位。带薪带的肯定只是基本工资,奖金什么的肯定没有了……你若是觉得不公平,那你觉得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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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如果从法律层面来看的话,毫无疑问,公司是败诉的。因为很明显,公司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但是,从公司层面来看的话,这个女的很明显自身素质不高。从媒体报道的情况里面可以看出,这名女士7月份入职,可是12月份检查已经怀孕7个月了,这说明这女的是怀孕以后还来上班的。这是明显的坑公司的行为啊!

因为还没上班多长时间,就要给放假几个月,如果每个女的都跟这名女士一样,那企业还要不要生存了?

所以,关于这事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来说,这名女士胜诉了。但是在情理方面,这名女士可以说败了。进入公司的时候,估计也是隐瞒了此事,是员工不诚信的一种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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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薪酬的角度来避免这些问题!薪酬至少得有两块,一个是基本工资,一个是绩效工资。如果说她怀孕请假。后面产假,休假都按当地的最低的基本工资来核算他的工资就行了。

第二个角度,一般的岗位能不找女的就不招女的。这就避免了这种问题的产生!没办法,企业要生存,特别是现在的实体企业。现在的社保,还有基础工资的要求。在江浙这一带,一个人至少得一年三万块钱!一个50多人的小企业,财务部配二到三人,真是一个坑都不能少人,你占着坑不干活让其他的同事做,真的管理难!

现在的女同志大学毕业,二十二岁,在公司里面晃荡一两年说真话是没有太多的能力的。然后接着就要结婚生孩子,这一来一去隔个两三年又生二胎!又生娃又管娃忙也忙死,五六年是不会太多的成绩出来的!

我也是女的,一直在民企上班,比不来国有大企业的福利,自个也心理有数,要孩子好就别想重心在工作上!

国家应当提高福利,但别转到企业里来!妇女要保护,但法律要完善,于情于理才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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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换位思考这个问题,很多支持女职工的圣母婊都会顺风倒,如果你们是公司老板,我就不信你们会做好事留着继续用她。是个有脑子的人也会考虑问题。

公司用你,是让你为公司做贡献,并且盈利,公司要生存,不是做慈善,你进来没出力就想要待遇,是人谁会同意,如果都这么玩全国多少公司会因此倒闭,停职带薪,各种福利待遇,给完你,你拍拍屁股走人,公司欠你的吗,公司运作不用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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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了个小公司开始招人,所有女性面试者一律不要,当然不会明着给初面说,但是我一定会问有没有结婚,几个孩子之类的问题。一般女性都会说没有生育计划,甚至说可以口头约定。可怜初面居然会信,和这个女人一样,等到上法庭的一天才知道后悔吧。不光是生育期间发工资的问题,她干不了活总得找人来干吧,重新招人要不要时间精力成本?工作交接会不会影响项目进度?等她可以正常工作了没合适岗位怎么办?公司面试基本都会考虑女性生育问题的,大家都不傻,那些呼吁女性权利的人莫非看不到这些?也不会有人傻到明知道会输官司还强行开除,十有八九是有类似口头约定的,只所以公司才会采取强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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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问题,管理太粗暴了。

对于很多企业,找一个人来直接休息几个月。还要付工资,肯定不愿意了。

最好方式是由国家统一收税处理生育问题,然后企业必须保留妇女职位。等等。

才比较合理。生育直接补助一笔钱,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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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实在是这个女的错,应该诚实守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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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这么多,很多都在指责孕妇职工的,我觉得有点过分了。

首先看怀孕时间能不能断定她故意隐瞒了:12月4号报告单是停经30周+2,也就是7个月了,最早五月份怀孕的,一般人发现怀孕都是在停经一个月左右,也就是六月份。她三月份入职,一般六月份转正,而且转正手续都是在要提前一到两周办理的,不能说明她一定故意隐瞒了。

再看她是不是故意怀孕去骗福利:怀孕挺简单,有时也很难,反正很难做到你想哪个月就一定是哪个月的。而且,注意这个女的已经36了,算高龄了,这个年纪怀孕一般比较有困难,更别说挑时间了,所以故意怀孕去找工作可能性不大。为了工作怀孕把孩子打掉更不可能。

最后说说公司的做法:不管出于什么原因,从法律讲不对。从人情上讲,如果女的没有故意隐瞒,公司压根没有人情味,就算女的真的隐瞒了,也不应该故意刁难孕妇了。理智上说,如果女的故意欺骗了,是个骗子,公司这么做就是自找麻烦,这女的能把他公司搞得很狼狈,试问靠劳动法碰瓷的那些人,哪个不是证据满满,你敢做出格的事情,你不光得发工资交保险,还得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先兆早产跟安排的工作环境是否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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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报道提到,12月7日怀孕30周五天。七个半月左右,往回推应该是四月中怀孕,三月份入职,然后造人,休150多天的产假。还有免炒金牌,还可以安排相对轻松的工作,还可以拿生育报销福利。这个拿那么多劳动福利的人仅仅为公司别、为社会付出了一个多月的劳动量。利用法律到极致。如果是跳槽过去的,那就更别有用心了。

国家最好给每个怀孕妇女都补贴,这样就不会发生这种事情了。不要强求公司企业,毕竟好多公司企业还达不到做慈善的条件。

看到有这么多批评女子道德有问题的言论实在让我心寒,国民的道德水准还需尽快向经济增长水平靠齐。且不问是有意还是无意,律法并没有规定入职后多久才能怀孕,生育权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女职工的行为并未刻意隐瞒或欺骗,有何不妥之处?在这个男权的社会,女性的就业压力本已大于男性,若不是希望尽己之力为家庭添补收入,有多少女性愿意同体力优势明显的男同胞竞争这岗位压力巨大的设计师岗位?换个角度,公司经营本就会面临各类风险,新招募的员工若留不住,在职的员工发生意外或者疾病都是正常要面临的人力资源课题。有多少HR真正在这些方面将员工作为公司资源和财产?不能站在员工角度考虑其切身利益,如何期望公司陷入困境时大家能患难与共风雨同舟?从仲裁后这个公司的行为直接反映出管理部门的价值观取向,这样的公司尽量远离,毫无责任感的企业越少,社会必然是越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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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国家给企业担起来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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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是公司的错。雇什么未生育的女的?甚至雇什么女的?那么多优秀男性放着不用,这不给自己找事吗?一定要用女的也得用兼职或临时性的。让整个社会的女性都难以找到工作,为这条法律和不诚信埋单。都回家带孩子伺候男人去。赚钱是男人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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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毕业,恋爱结婚基本到了生孩子的年龄生。有谁会故意占这点便宜,哪个人的老婆不要生孩子。难道她生了孩子这辈子都不上班了吗。我们国家是以工农立国的,立法的初衷就是为了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就算是入职生完孩子再离职也是合法的,也谈不上违背道德,没人带孩子自己带两年再上班不也很正常吗。这个不是哪个企业摊上就倒霉,这是基本的社会责任,法律对女性的保护。这种背后使用小伎俩坑员工的应该被惩罚,欺负弱势群体也有理,像这种变更工作环境,让孕妇去装修工地上班的造成胎儿流产的更应该处以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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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谁对谁错,换位思考下,谁都没有错。就看有木有站在双方的角度去考虑问题。

中国体制就有问题…对于这种问题,小微企业真的是承受不了的,对于政府强制的强制政策只能消极应对…当事人最终还是无法可依…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说,不管劳动者处在什么样的时期,只要在合同期内,无重大过错,公司单方面开除都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次从情理角度来说,女性在刚入职的阶段怀孕甚至带孕入职都没有过错,所谓为了找个单位享受待遇这样的说法其实站不住脚,对一家企业来说,对女员工的关怀和照顾其实是平等的,不管她是否已经为公司创造价值,选择生育时间都是对方应该享有的权力,而企业应该也必须正视和尊重劳动者的这些正当权益。很多企业忽视这种员工关怀,把员工的某些正当权益视为对企业利益的一种侵犯,其实是将员工视为资产,把创造利益和成本支出做对比,忽视了人的情感和发展的作用。当然,社会中也不乏有一些人,揣着恶意的心态去占便宜,但是绝不可因噎废食,女性生育问题是关系人类文明的最底线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包容和理解远比谩骂诋毁更值得。

原来我们公司入职的时候就要签个什么工作满两年的才给怀孕。反正入职的时候就签,不能接受的可以不签,自己再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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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不说劳务合同解雇的事儿,就从对女性和未来的下一代都是这样的处理方式,想想整个民族的未来,我们要走的路还长着呢?

首先提问时间点就搞错了,女子3月入职,截止12月已经怀孕近31周,也就是说她已经怀孕差不多7个月,所以她5月就怀孕了,刚入职火速怀孕,明显就是为了找一个公司缴纳生育险,然后休陪产假,又可以领取生育津贴,然后休完假就辞职。现在公司招聘员工还有养员工的成本太高,就是因为有这种人,所以现在好多公司招聘的时候对已婚妇女都要斟酌再三。

亲身经历,我身边已经遇到过好几个同事就是生完孩子,休完假就辞职的了。

所以这次我站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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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男女真的能做到完全平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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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人性的悲哀,现在中国社会不配拥有女性,因为人性的丑陋被表现的淋漓尽致,中国人应该被文明社会抛弃

在这起案例当中,过错方显然是公司。

不过话又有说回来的,确实有的人比较坏,本来想做全职太太,知道孕妇可以带薪休假,于是赶紧找个公司。以前也不是没有发生过入职后不久就怀孕休假,休假后不久就办理离职的。这时候公司又到哪里哭去?

要我说,孕妇的权益应该保护,企业的权益也应该保护,希望在原有的法律基础上可以添加一些说明。比如休产假的员工多久之内不能离职,否则应该返还带薪休假期间的薪资。当然还应该有补充说明,不然难保又有不良企业主钻法律的空子逼员工主动离职以达到收回薪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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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指责用人单位的,怕不是自己就是那种坑单位的人。我们换一个比较直观一点的职业——教师。除了法定假日还有寒暑假,还是带薪休假。你们见过有教师是在寒暑假怀孕的吗?不用我说大家都明白。有些人,怀孕两三个月去学校签合同,同时没有告知自己怀孕,居心何在?一个学期加一个假期,啥事没干,大半年拿着国家或东家的钱养胎。如果是你家开的学校,你是什么表情?特别是教师人数多,先后几个怀孕,你说这课还上不上?学校还开不开?生完胎没辞职就好,辞职那就确确实实是你掏自己的腰包给别人养胎!

当然我不是说不能雇佣女工,也不是说不能怀孕。只是不能恶意钻空子,因为确实存在啥事没干,拿钱养完胎就拍拍屁股走人的情况。你入职,以后怀孕该有的都不会少,但有些人不偏不倚刚入职就怀孕,怎么不会让人有你是拿完福利就闪人的遐想?虽然你们受法律保护,但法律也有漏洞,也有盲点,碰瓷、扶老人被讹等就是钻漏洞的典型例子。刑事责任年龄多少人觉得不合理,觉得应该规定年满12岁就能获刑。所以法律也不是完全理想化的东西。

女职工们,话我是这么说了,法律也是保护着你们。而你们是怎么想的,是否有意所为,你们自己清楚。所以别拿什么什么是“理所当然”的说辞实施道德绑架。

个人愚见,女职工在正式签订劳务前,如果怀孕,回去生完孩子再来签。如果没有怀孕,那就定个时间,比如干一年才允许生育,业绩好还可以提前。如果入职时填写的个人基本信息在这点上存在虚假,便可无偿辞退。怎么样?够公平了吧?

打工仔都会觉得老板有错,觉得占老板便宜就是应该的,不让占就骂娘,就开始道德绑架,因为潜意识里就会自觉站队,觉得我也是打工仔!但是你让这些打工仔去做老板,还不一定有他老板宽容度高,如果国家有相关补充法规,产假期间正常拿补贴,但是产假过后5-10年内不能离职,相信就不会有老板在产假之前开除员工的了!说谁都会,就像说有一千万可以拿去做慈善,但是一万块确舍不得了,因为真的有一万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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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关于孕妇权益保护规定。变更工作岗位属于劳动合同重要内容变更,涉及劳动者的基本权利,需经劳动者本人同意。同时,孕妇受到劳动法特别保护,不得安排从事危险、繁重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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