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复查发出时效这一术语。
不知道我理解的对不对,您说的可能是下面这种情况:
行政相对人在行政诉讼一审被判败诉后,提起二审,二审法院的受理、判决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也就是说,如果一审法院给你送达的是判决书,你要在拿到手15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也就是上一级法院。如: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就是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一审法院给你送达的是裁决书,你要在拿到手10日内向二审法院上诉,也就是上一级法院。
如果二审法院受理,3个月内必须做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