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属于犯罪,构成传播性病罪。接下来看一个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的真实案例。
2017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在天津市第二人民医院经诊断为HIV抗体阳性。其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在搜同网,Twitter等交友软件上发布卖淫信息,向多名男子采用口交,肛交等方式卖淫。
2020年3月14日,李某在其租住的房间内向左某卖淫,获取嫖资400元。2020年3月28日李某在上述地点向杨某卖淫,获取标致300元。2020年4月李某在上述地点向张某卖淫,获取嫖资400元。2020年4月李某在本市南开区某酒店房间内向杨某卖淫,获取嫖资和路费共计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自有自己患有艾滋病,仍向多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李某传播性病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依法应当以予以支持。
最终,李某被判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460元,依法没收。扣押在案的避孕套,指套等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这是一种故意伤害罪,而且是非常恶劣的犯罪行为,于理于法都难以容忍。
艾滋病就是绝症,因为它所破坏的就是人类的免疫系统,所带来的后果就是人体从此不再对疾病免疫,一个小感冒就足可以要命。
如果在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依旧故意的去和对方发生关系,这属于故意传播病毒,其目的就是仇视社会报复社会。肯定是涉嫌犯罪的,应该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看过一个新闻报道,其内容就是很多HIV携带者故意和对方发生关系,事后拿出医学诊断告诉对方,在对方恐惧绝望和愤怒的表情下是他们得意的笑声,然后他们在圈内发消息说:“我又成功感染了一例,这是我第N个感染者了。”
显然他们把这个当做了炫耀,他们的心理是扭曲的也是丑恶的,这源于他们对这种绝症的绝望。他们也都是无意中的受害者,可是最终又把别人当成了自己的受害对象,他们绝望的同时心理不再正常了。就如同被判了死刑的人没有了生的希望一样,扭曲的心态让他们仇恨社会,可以说把人性里的那个魔鬼释放出来了。他们在有生之年唯一想做的就是让更多人感染,让更多人和他们一样,我好不了谁也别想好就是他们内心的读白。
这样的人是无法感化教育的,因为他们心里全是绝望,做为我们一定要懂得洁身自爱,不要放纵自己去享受低俗的生活情趣。只有这样才能彻底阻断他们恶意撒毒的途径,如果发现这样的人也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不让他有机会去伤害下一个人。
你好,明知道自己是艾滋病病毒(HIV)携带者,还和他人发生性关系,一般会构成犯罪。
HIV病毒携带者有很强的传染性,是传播艾滋病最重要的传染源。因此,HIV携带者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该行为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故意实施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
因此,这种行为在一般情况下,构成犯罪。除非对方也明知这一事实仍自愿发生性关系,并且采取了安全保护措施。
如果构成犯罪,应该以何罪名定罪呢?
1.传播性病罪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HIV本质上是一种性病,而且比梅毒、淋病更为严重,因此,有网友主张以该罪名定罪量刑。但是,对照法条,一方面,该条并未明确将HIV列入;另一方面,该条针对的是卖淫、嫖娼行为,对于非卖淫、嫖娼行为则并不适用,而题主的问题并未限定在卖淫嫖娼范围内,至少在非卖淫嫖娼的情况下,定该罪就显得牵强了。
2.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在医学已经明确HIV携带者具有传染性,且该病毒尚无法治愈,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而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况下与特定的对象发生性关系,他应该预料到该行为会给对方身体造成伤害,因此,有人认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需要注意的是,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需要对被害人进行伤情鉴定,其中,达到轻伤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如果达到重伤,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最高甚至可以到死刑。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如果明知是HIV携带者,出于报复社会或者其他个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象发生性关系,造成较大HIV感染的,则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实践中已有类似判例。如果构成该罪,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最高也是可以到死刑的。
律师视角看世界,案件背后析法理。欢迎关注@文金发律师,多学法,少吃亏。
算犯罪,疾病传染罪,不过这个没有危害公众安全,罪过不大!
我不是律师,因此专门查找发条,就当学习了。
首先查阅了关于艾滋病患者的性生活问题,百度医学相关解答:可以和艾滋病人一起生活。通常来说,跟艾滋病人一起生活只要注意做好防护措施,不会出现传染的。所以,不应该歧视艾滋病人。在日常生活中,比如一起同桌吃饭,甚至是共用碗筷这些生活接触,都是不会发生传染的,不用过于担心。不过,如果跟艾滋病人属于夫妻关系的话,那么就需要特别注意了。虽然接吻这些行为不会传染艾滋病毒,不过如果动作过于激烈,导致口腔粘膜出现破损的话,就有可能传染艾滋病毒了。
从短文可知,性生活应该避免,甚至比较刺激的暧昧行动,毕竟通过血液传染,一旦擦伤弄破表皮。知情的情况下尚且得注意,如果不知情刻意为之,就是法律问题。
那么我继续百度关于隐瞒放毒行为,散播爱之病等同放毒[捂脸][捂脸][捂脸][捂脸]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可能面临的刑事责任。
(一)可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请自行对照相关发条。正义永远不会迟到。一旦被害人提出诉讼,这种案例一旦受理,证据确凿,一判一个准。
所以,问主所提及的反人类行为无论道德还是法律,都是反面的。劝君莫犯[吐血][吐血][吐血]
先看看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具体到本案,如果明知自己患有HIV还要卖淫,构成传播性病罪,依法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是否“明知”是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所谓明知,应当是知道+应当知道,不能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分析。只要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是HIV的,就可以认定”。
比如,某甲身体不适,经医院检测,确诊HIV,后某甲继续卖淫直至被抓获。某甲以自己不识字为由,辩称自己并不知道自己患了HIV。但是,某甲有到传染病科就诊的事实存在,有HIV阳性的检验报告,足可以推定其实“明知”自己有HIV,因此自己不识字不知道病情的辩解不能成立。
HIV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将艾滋病列为严重性病,属于“二类传染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可见,故意传播艾滋病是要入罪的,但罪与非罪是有严格界限的,卖淫嫖娼的才入罪,一般只与特定异性性交者则不受刑罚处罚。
将疾病传播他人绝对属于犯罪,但绝大多数女性在明知自己携带HlV爱滋病毒,与他人发生性关系意在将病毒一次次传染给别人,纯粹是在报复社会或男人,在这些不幸感染HⅠV爱滋病毒的女性心里,男人没一个好东西,凡事被感染的真的不值得同情,怨不得别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行为当然是犯罪行为了。
艾滋病累计死亡人数达到2900万人,又称为“世纪末肿瘤”。艾滋病毒主要侵犯破坏人体的免疫细胞,造成机体免疫细胞功能受损乃至缺陷。艾滋病感染者体内血液、精液、阴道、内分泌物、胸腹水、脑脊液和乳汁种含有病毒,因此艾滋病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播、母婴传播和血液、血液制品传播。
一个朋友的侄儿刚刚高中毕业一两年,体检时发现自己是艾滋病感染者。后来,家人反复追问,孩子才将隐情告诉家人。原来在上高三的时候,在校外一家培训机构参加培训被培训老师引诱成为了男同,后来有过性接触。当检查出自己是艾滋病感染者后几乎崩溃了。据说,孩子的编号已经是600多号,意思是在一个不到40万人口的小县,艾滋病感染人数近600人,这个数字是多么的残酷和冰冷。
前不久一位在医院工作的朋友介绍说最近一个男生到医院检查也发现感染艾滋病,在进行病因追踪中,孩子交代他们建有一个群,彼此并不认识,一段时间后就有人组织聚会。真的想都后背发麻,细思极恐。
故意传播艾滋病犯法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关于处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
因此一个人在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的情况下还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违法的行为,属于传播性病罪,当从重处罚。懂法、知法、守法,学习法律常识,不做违法违纪犯罪的行为。
传染病预防要深入人心,人人都要有预防意识,无论感染任何一种传染病都危及自身身体健康乃至生命安全,同时也对家人、身边的人造成被感染的威胁和心理恐慌。当我们抱怨这个社会对艾滋病等传染病群体不宽容的时候的,我们更应该好好做好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洁身自爱,不危害自己更不连累他人。艾滋病预防要从小抓起,从自身做起!
肯定是犯罪。HIV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传染病,目前还没有好的疗效。
犯罪的基本特征就是;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即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危害,明知自己有HIV是故意传染给其他人,就是损害别人的身体,而且这种损害是不可逆的,是无法医治的 ,相当于害命。
所以属于犯罪
HIV携带者亦有享受性爱的权利,但基础是保证双方有效的安全措施下。 比如使用保鲜套,或者使用PrEP,或HIV携带者本身已病毒压制(半年以上病毒不可检测,即病毒阴性)。这样是不会传播病毒的,也就无罪可说。 但如果一个hiv携带者在没有任何治疗或者治疗失败的情况下故意与他人发生高危性行为,则属于故意传播,触犯法律
肯定是犯罪行为的,但一般其本人绝对不会说的,所以这种犯罪的取证,很难的。
你好根据2006年国务院出台的《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应当“将感染或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这一规定旨在保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配偶或与之有性关系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那么,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并在未告知对方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属于犯罪行为吗?
我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传播性病罪”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艾滋病是否属于严重性病,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中国司法界主流意见认为,条文将梅毒、淋病列为严重性病,根据“举轻以明重”的解释原则,艾滋病也应属于严重性病范畴。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被告人均是在卖淫嫖娼这一条件下被定罪的。也就是说,配偶以及其他非卖淫嫖娼的性关系都不受该条款的保护。也有观点认为此类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艾滋病比普通的皮肉骨伤严重很多,它可以破坏人体免疫功能,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死亡。但由于难以认定当事人对感染艾滋病严重后果的认知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仍存障碍,仅仅是学者的建议,我国目前也没有相应的案例。
但是如果明知道自己携带艾滋病,故意去与比较多的人进行性行为,这是明显触犯法律的。
之前也有看到过相关的报道,有的患了艾滋病以报复的方式去传播给他人,最终受到了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约。
所以请那些知道自己。携带了艾滋病病毒的患者。洁身自好,不要再去传播给他人,让社会多一份安宁。
当然是犯罪了,这种案例还是不少的,有的发生在卖淫嫖娼活动中,有的发生在约P中,行为人这样做大多是心理扭曲蓄意报复社会。万一中招后悔就晚了。
如果女子翠花感染了艾滋病,感觉生活没有了希望,希望临死之前拉几个垫背的。翠花在网上约男网友开房,男网友果然中招感染了艾滋病,这种情况下翠花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艾滋病很难治愈,对人体伤害极大,经过伤情鉴定大概率能达到重伤级别,翠花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致人重伤的结果加重犯。
假如翠花原来就是失足妇女,在“工作”中不小心感染了艾滋病。翠花万念俱灰,决心报复社会,于是继续卖淫并导致多人感染。这种情况下,翠花构成传播性病罪。因为传播性病罪要求必须发生在卖淫嫖娼活动中,如果有嫖客感染了艾滋病,翠花同时构成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竞合,按照重罪处理。
我在办案中曾经也遇到过类似案件。在做笔录时,该女子说其没有性病和传染病。后来按照程序我和同事带该女子去医院做检查,发现她不仅有艾滋病还有梅毒。在结果面前,该失足妇女承认她的病是嫖客传染的,她要拉几个垫背的找心理平衡。后来我们她手机里的付款记录,联系了十几名嫖客要求做检查,有的听到消息后都吓哭了。所以要想避免这些事,管住下半身拒绝高危性活动。
一个人明知道自己是HIV携带者还和对方发生性关系是否属于犯罪?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而传染给对方,这自然是我们所禁止的行为。《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条,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是故意传播性病罪。但我们可以看到条文中仅仅限定了卖淫嫖娼等行为,如果双方是一夜情或其他出轨行为,那自然不属于卖淫嫖娼行为。按照罪行法定原则,那就比较难按这个罪名来定罪入刑。特别是艾滋病,目前并未有十分有效的特效药或治疗方式,这种传播行为无疑就是要人命。所以有的人甚至认为这种行为与故意杀人无异,应当以故意杀人罪入刑。
不过从实践来看,并没有以故意杀人入刑的案例。从目前来看,主要有两个罪名,一个是故意伤害罪,另一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一般是针对特定对象, 虽然不至于算到杀人,但这种行为也应当以重伤来论。有的人因为自己感染艾滋病而迁怒他人,迁怒社会,想要报复社会,最后甚至是抱着大家一起死的想法。为了传播艾滋病,以不确定性目标为目标,进而导致不确定多数人患病。那这种行为因为对象不确定,受害不确定,最后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刑的案例已有。
HIV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其实是一类人。都是已经感染艾滋病病毒,只是健康状况的程度有所不同。
没有发病的人,没有发病的感染者就称之为hiv携带者,当健康已经出现了问题,已经发病了,就是艾滋病的患者。
(艾滋病我国概况)
不管是携带者还是艾滋病人,都有传染他人的风险。但是风险可控。比艾滋病更可怕的,是人心……
先说一个冷门小常识:凡是顺利做完手术的人都没有艾滋病、梅毒、乙肝、丙肝等传染病。
这就是在进行一些较大的手术,或者有伤口,有出血手术时,医院会必须进行四项血检。确定有无以上四类传染性疾病。一旦检查到有任何一项,便会告知本人。所以才会有本文开头的小知识。
先聊聊艾滋病毒,再聊聊与其相关的法律(附真实案例)。
(手术前血检四项的目的就是筛查艾滋等传染病)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又称艾滋病病毒:艾滋病是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的最后阶段 。进入艾滋病期,艾滋病病毒感染会引起各种机会性感染和肿瘤的发生,严重者会导致死亡。所以才会让人恐慌。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在体外生存能力极差,不耐高温,抵抗力较低,离开人体不易生存 。只有通过直接接触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体内的某些体液(血液、精液和精前液、直肠液、阴道分泌液、母乳),才有可能被感染 。
不涉及以上体液接触的普通接触,如同桌吃饭或共用餐具、水杯、脸盆、澡盆、马桶、毛巾等都不会造成艾滋病病毒传播和感染 。
目前,人类已经攻克细菌的难关,细菌类疾病已经是可控可治。但是病毒类疾病,因为病毒的狡猾以及快速复制等特点。人类目前还是束手无策。如艾滋病、新冠肺炎病毒等!这类病毒类疾病还只有依赖我们自身的免疫力。
所以只要在生活中注意,尤其是注意洁身自好。基本上没有被感染的风险。
(艾滋病日宣传活动)
传播性病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这个罪设置的目标人群很明确,指向人群就是特定的卖淫嫖娼人员!
构成此罪需要有以下几个条件,缺一不可:
1、本罪属特殊主体,即行为必须已满十六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人。在中国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2、明知: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出于某种动机或为达到某种目的,仍然向他人卖淫或嫖娼。
意思就是本人必须知道自己患有以上性病。那即是故意!如果确实不知道便是过失。那么就不构成本罪。
那有人就会说了,我自己知道,但是我就说我真不知道。这样不就不构成犯罪了嘛!错了。
(传播性病罪构成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80条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应该认定行为人明知!
(一)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或者其他医疗机构就医或者检查,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二)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三)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行为人是“明知”的。
所以妄图通过狡辩是辩不过去的。一旦案发基本上就是能够定罪处罚。也算是咎由自取!
(艾滋病检验检测报告)
3、构成此罪必须是通过卖淫嫖娼的行为方式。这个是限定死的。
明知有病仍然去卖淫或者嫖娼的目的有多种。比如可以是为了赚钱;可以是为了满足性欲;可以是故意传染病给其他人等。
是否传染了他人是不是构成此罪的必要条件呢?答案:不是!明知患有性病,不论结果是否已经传染他人,传染几个人。不影响定罪处罚。传染的人越多,作为加重情节,量刑越重!
4、唯一的例外情况:
本罪中行为人卖淫或者嫖娼是被他人胁迫而不得已为之的行为。不构成本罪。这个很好理解。因为并非其本意!强迫女人卖淫的案件时有发生!
说重点:这里的传播性病罪是指一般的梅毒、淋病等性病。包括艾滋病!明知患有艾滋病故意卖淫嫖娼的另有更重的处理!!!
(被胁迫不构成犯罪)
典型案例:
2014年被告人高某某从外地来到中江,最初以开茶馆谋生,生意失败后,到一饭店从事服务员工作。后因欠车贷、外债,自2017年5月开始,经人介绍到中江县仓山镇仓山老医院附近一名为“黑哥”的男子租住的出租屋内卖淫。
两人有着“明确的分工”,并“按利分成“,“黑哥”负责招揽客人,每次收取50元嫖资,高某某得40元,剩余10元作为卫生费交由“黑哥”。期间,高某某在仓山共卖淫几百余次,收取嫖资一两万元,每次卖淫一般均采用避孕措施,部分时候因客人要求,未采取任何避孕措施直接与客人发生性关系。
2017年9月,高某某被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艾滋病患者。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高某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况下,继续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涉嫌传播性病罪。
2019年1月30日接群众举报,公安民警将正在与嫖客隆某某进行卖淫活动的高某某抓获。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被拘留期间,高某主动供述自己患有性病仍卖淫的犯罪事实。
法庭合议庭认为,高某某在行政拘留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交代其患有艾滋病仍进行卖淫活动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认罪认罚,遂作出以下判决。
判决结果:
2019年7月31日上午,中江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高某某犯传播性病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高某开庭宣判)
答案:法律管!也属于犯罪行为。罪名是故意伤害罪(重伤)!
这也很好理解。你把性病故意、恶意传染给别人。这本身就是在伤害别人的身体。如艾滋病,是会死人的!另外对他人的内心伤害更大!有人甚至会想不开,觉得没有脸面见人了。直接自杀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12条第二款之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认定为刑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所指的“重伤”,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一)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
(二)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解释;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生性关系的(包括卖淫嫖娼),导致他人传染艾滋病的,直接定性为重伤!罪名定为:故意伤害罪!
本条解释不需要特定的卖淫嫖娼手段方式!只要是自己明知有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染病的。即可定罪!
构罪的条件: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他人被传染。这里的明知也是采用传播性病中明知的认定。抵赖狡辩是没用的!
其实查清楚是否明知很简单:如查询医院治疗记录;查询日常服用治疗药物情况,查询购买药品记录情况;查询行为人的朋友证明行为人倾诉过等。还是很容易查清楚的!
(司法解释第12条内容)
典型案例:
2015年英国一家法院也宣判了一起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的案子,这是英国第一例因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而被判有罪的案例。
时年27岁的爱丁堡人达莱尔洛夫(Daryll Rowe),是职业理发师,也是一名男同性恋,同时还是一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据洛夫在法庭上的供词,HIV病毒是他之前的一位性伴侣传染给他的,得知自己感染HIV后,他很绝望,又怀着一丝希望曾服用过一段时间的抗逆转录病毒药物。但是慢慢的,他越来越仇恨,反而开始寻求报复社会。
于是,洛夫不再接受药物治疗,然后搬去了布莱顿的一个小镇生活。在那里,他在同性恋社交网站上频频发出交友需求,不断约当地男性见面,以此报复社会。洛夫生了一张巧嘴,甜言蜜语不断,情话绵绵,惯用手法是哄骗年轻男子不使用安全套,如果遇到特别谨慎的,他就会拿出针提前戳破的安全套。
更为可怕和变态的是,事后过了最佳阻断期的72小时,他便和对方打电话,表明自己有HIV,嘲笑对方,让对方去验血。后来,洛夫被受害者举报了,这名受害者表示,在他小时候,他的父母都死于艾滋病,因此他一直很谨慎,坚持使用安全套,没想到碰到了洛夫这个渣男。并称,“他把我毁了,我要确保他不再祸害其他人。”据调查,在洛夫约会的十名受害男性中,已经有四名被确诊感染了HIV病毒。
最终,因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洛夫被判终身监禁,他的余生不仅要伴随着病痛的折磨,还要待在由犯罪带来的冰冷牢笼里。
(罪犯洛夫)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此类案件主要是一些抢夺公共汽车方向盘、高空抛物之类的案件。极少出现此类性传播案件的定性。
(抢夺公交车方向盘)
典型案例:
首例渣男患有艾滋病仍恶意传染数名女生,首次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重刑!
今年33岁的赵某是朝阳市人,长期在大连谋生,曾因为诈骗、盗窃两次被打击处理。2010年1月,赵某被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为HIV-抗体阳性,成了艾滋病患者。
得了此病的赵某觉得自己无所谓了,开始放纵自己。2011年开始,他通过网络认识过多个女网友,然后与她们在酒店、宾馆发生性关系。赵某向女网友隐瞒自己是艾滋病患者,与她们发生关系时故意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他的这种行为持续至2013年。
之后,赵某认识一大学生小丽(化名),交往后仍然发生关系不采取保护措施。最后赵某竟然将获取不义之财的手伸到了小丽身上。购买安眠药后偷偷给小丽服下,小丽熟睡后,利用小丽的手机打电话给小丽家人,声称已经绑架小丽,要求赎金。
警察抓获赵某后,赵某交代了自己明知患有艾滋病,仍然不告知对方又不采取安全措施与她们发生性关系。以及敲诈小丽家人的犯罪事实。
判决结果: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有绑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赵某在法庭上认罪。大连市西岗区法院一审判决,赵某犯绑架罪,判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7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万元。
这个人渣死不足惜!但是可怜的是这些受害人。身心均遭到重创......
(人渣、败类的赵某)
还请记住,有一种艾滋病“紧急预防药”——阻断药!!!
艾滋病阻断药不是某一种药物,而是几种抗病毒药物的组合。在高危接触后两小时内服用效果最好,最好不要超过24小时,但如果超过24小时,也建议实施预防性用药,目前普遍认为在72小时内服用就能起到有效的阻断效果。
(艾滋病阻断药)
此文并没有任何歧视艾滋病人的意思。严厉谴责的是那些患有艾滋病、性病自暴自弃并且恶意故意传染他人的行为。
性行为不是艾滋病唯一的传染渠道。但是是一种传染较多的渠道。这就需要我们一定要做到洁身自好!不管是已婚还是未婚,不管是正常恋爱还是通奸出轨!万万要不得。退一万步,一定要做好防护措施。否则不洁的两性关系感染概率极高。
(世界艾滋病日)
不管是性病还是艾滋病,一旦被传染,首先就是没有脸见人了,更要命的是病毒会侵害摧毁我们的肉体,导致进一步摧毁我们的内心。尤其是艾滋病,直接攻击摧毁我们的免疫系统。让我们在病发慢慢被折磨直至死亡!
正常恋爱的恋人,一定要谨言慎行。多交往一段时间,更多地了解彼此。不要轻易的相信对方。不要轻易的突破两人的底线。
姑娘:真的爱你,对方会等得起!等不起的,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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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人比犯罪还可恶。
明明知道自己有这种病,还要坑别人。就是一种报复心里。
有这种人社会很危险。必须严惩。把这些人全部隔离了。以免他们肆无忌惮的大肆传播病毒。把这些人HIV隔离了其实就是对社会的负责。这个病比新冠疫情还要可怕!为啥就不能够隔离呢!就是要尊重他们。可是这些人并不真的可靠啊!
一旦他们发疯的报复社会。谁又该对那些无辜的人负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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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案例解析:
1、90后女孩患艾滋病,依然卖淫上千次,最后判决三年
明知自己身患艾滋病,还要跟他人发生性关系,这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现在时不时的就有新闻爆出,一些女性,明知自己携带了艾滋病,还要从事卖淫活动,比如就有媒体爆料,一个90后的女孩,被感染了艾滋病,但依然有数千次的卖淫行为,首先卖淫嫖娼就是违法的
何况大家谈艾色变,这种情节已经是很恶劣了,在被抓之后,这名女孩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款一万元
因为她已经构成了传播性病罪,有人觉得这个处罚太轻了,但律师认为,这跟故意杀人是不同的,明知自己患有性病,还出去卖淫的人,根本目的是为了赚取利益,最主要的目的就是为了金钱,而不是夺取他人的性命
同时律师也认为,女孩在卖淫的过程中做了相关的安全措施,如果真的造成了性病的二次传播导致严重后果的,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甚至是故意杀人,这样的话,性质就不同了,后果非常严重
2、云南两名女子患艾滋还卖淫,被判刑一年
无独有偶,云南也有两名女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从事卖淫活动,最终每人各被判刑一年
她们同样构成了传播性病罪,所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款2000元,她们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在自己租住的房子里,从事卖淫活动,以此来赚取利益
3、67岁大妈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也是出来从事卖淫活动!
早在2013年,这位大妈就因为卖淫被警方处罚过,2014年又检查出了艾滋病,到了2021年1月和2月期间,还跟他人发生了非法的性关系,而且隐瞒了自己患有艾滋病的真相
有一名男子分别以300元、400元的不同价格,跟这位大妈发生了两次非法性交易,事情败露之后,经过检测,这名男子还好艾滋病抗原结果为阴性
但这名大妈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出来卖淫,被检察院提起了公诉,理由同样是传播性病罪,最终的结果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和罚金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还要出来从事非法卖淫活动,就构成了传播性病罪,所以这是犯罪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0条就有明确的规定:传播性病罪,指的就是自己明知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还发生卖淫嫖娼的行为
而且这种行为是要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滚制,还要处罚金,因此可以看得出来,这是犯罪的行为
如果在这个过程当中,让他人感染了艾滋病毒,会被追究故意伤害罪,明知自己感染了艾滋病,还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的,情节也是很恶劣,把病毒传播给了他人,可以判处故意伤害罪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出去卖淫的,有可能构成以下几大罪状:传播性病罪、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每个人的案件可能有所不同,还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判罚
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全世界大约有4000万艾滋病患者,性传播可以感染艾滋病,所以我们应当洁身自好,不要为了贪图一时的快活,到处寻花问柳,感染了艾滋病的患者,也要及时的医治,千万不能出去传播,同时也不要歧视艾滋病人,应当给于他们更多的关爱和正确的引导
卖淫嫖娼本就是违法的行为,如果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还从事的话,就会受到严厉的处罚,所以尽早回头是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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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包括HIV携带者,仍然选择与对方发生性关系,这个对方到底是谁非常关键,他可能是夫妻、恋人、情人或者不特定的人。
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从上述规定可知入罪要求这个对方是特定群体,即对方特指行为人卖淫或者嫖娼的对象,属于不特定的人,假如对方仅为特定的夫妻、情人或者恋人,因传播对象特定、有限,显然不具备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依法不能构成传播性病罪。
司法实践中,即使行为人患有严重性病,并进行卖淫或者嫖娼,也不必然入罪,因为该行为是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间和结果非常关键。如果行为人从事该行为时间较短,并采取了防护措施,又确实没有导致他人染上严重的性病,一般是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相反,行为人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长期进行性交易,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但因具有潜在的巨大危害,或者未能有效防止传染后果的发生,对可能导致性病传播则是明知,但因主观上缺乏恶意传播性病病毒以报复社会的主观故意,一般以传播性病罪定罪处罚。
但是,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假如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或者系HIV携带者,仍长期从事卖淫或者进行嫖娼等性行为,与其进行性交易的人员众多,甚至导致艾滋病的进一步扩散,一般可以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笔者之前代理过这么一个案件:阿媚人如其名,年轻漂亮、妩媚动人,因在酒吧邂逅一个风度翩翩的美男子,二人发生一夜情之后,阿媚不幸染上了HIV病毒,顿时阿媚感觉天要塌下来了,因羞于到正规医院治疗,在一些民间游医的欺骗下,钱没有少花,病却越来越严重,后来到正规医院被告知太迟了,只能够控制但是身体随时会垮掉,长期的压抑加之对死亡的恐惧,让阿媚产生了报复社会的可怕想法。
每天夜晚,阿媚都打扮的妩媚动人,出入灯红酒绿的酒吧,自然有很多男子愿者上钩,多次发生性关系,导致几十名男子染上了HIV病毒,终于有人报案,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才查获了这个令人震惊的案件,着实让人嘘吁不已,甚是可怕。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阿媚蓄意报复社会,通过传播性病病毒的方式损害多人健康,严重危害社会秩序,遂以阿媚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听到判决,阿媚流下了悔恨的泪水,早知今日,何必当初?真是教训深刻,令人警醒,发人深思。凡事要三思而后行,知错就改,善莫大焉;知错不改,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损人不利己,最终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悔之晚矣!
以上系笔者愚见,不妥之处敬请谅解,欢迎批评指正,谢谢谢谢!
当然犯罪!明法第十二条 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规定,以传播性病罪定罪,从重处罚。现中国爱滋病众多!男女都该洁身自好!别贪图一时的愉悦而后悔一生!
明知携带,还与对方发生无保护的性关系,属于故意传播性病罪,好像3年以下有期徒刑。属于刑事犯罪。无疑义!但主动戴安全套,不知道算不算。或者已经告知对方,对方同意了,应该不算吧
就是犯罪。
有个法叫传染病防止法。
故意伤害
是的。他(她)违反了“国家传染病防护法”的相关规定,如果HIV是自愿和他人发生性关系的,必须严惩不贷。
我们先要知道什么是HIV。
HIV病毒就是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它会攻击人体的免疫细胞和免疫系统,是艾滋病感染的主要致病菌,这种病是很难治的,也不可以治愈的,不过早期可以药物控制。
明知道自己是HIV携带者,进行卖淫嫖娼行为的,构成传播性病罪。我国《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既不是卖淫行为,也不是嫖娼行为,不符合性病罪的客观条件,因此,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奉劝那些好事者要洁身自好,净化社会空气,与己与人都有好处,免得引烧身,
HIV携带者就失去了发生性关系的权利了?当然不是,法律上从没有规定HIV携带者不能与别人发生关系。《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享有的婚姻、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所以,HIV携带者与别人发生关系是否属于犯罪,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也就是说,虽然明知自己是HIV携带者,但与自己的特定对象发生关系,即使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不会构成犯罪,构成伤害的仅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HIV携带者明知自己的病情,对社会心生不满,通过各种方式故意诱导不特定人发生关系,故意传播疾病,将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114条的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构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传播性病罪
HIV携带者明知自己的病情,还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将构成传播性病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360条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艾滋病,目前虽然还没有疫苗进行预防,也无法被彻底治愈。但全人类为抗击艾滋病不断探索,抗病毒药物的出现也已经大大抑制了患者体内的艾滋病毒。
艾滋病早已经不再等于“绝症”,而成为可防可控的慢性病。
我是热情的王SIR,一名战斗在基层一线的公安民警!专为普及现实执法知识,让更多的人学法、懂法,可以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请关注我,粉丝有疑问可留言,必回应!
是严重罪行!!
我觉得看情况吧,HiV携带者可以和自己喜欢的人做爱的,一定要注意安全带上套子。不能让他们失去人生的快乐大家说呢!本来就是一个倒霉的人会让他失去生活的信心,如果是你该怎么办………
明知故犯!
应该属于犯罪。但据我所了解,我们国家目前尚无明确的这方面法律。因为,容易得传染病者多数都是无知、无识的人突然冲动发生的。他们一时心理失去平衡,做出这种缺德的事情,危害社会,令人不齿,但又令人同情可怜。所以,据我所了解,应该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就不能算作犯罪或者违法。
故意伤害处理
当然是犯罪行为,而且从道德方面更是为人所不耻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艾滋病是最严重的性病。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不采取防范措施与他人发生性行为,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
从刑事的层面讲,如果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但如果按照传播性病罪论处,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按照故意伤害罪论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是如果说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该行为构成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关于传播性病罪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由此可知,该罪名除了自己主观上知道自己有严重性病并适用于卖淫、嫖娼情形。换言之,该罪名的适用是有已定条件的。
另外,有观点认为该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关于“故意伤害罪”规定,而且要适用“致人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
己上升到道徳层次,守好自己底线,让他人无孔而入,保护自身既是保护他人。
出现这个问题是一个巴掌拍不响,拍不响,双方都有责任,希望我们的国家队有这种病的人,像现在对待冠状病毒的人人一样,负责人把他们看护起来,
这是软暴力犯罪,你看属于犯罪吗
你好,此问题要先界定两人的关系,如果发生在卖淫嫖娼中,则构成传播性病罪。如果两个人是恋爱关系,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