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物业管理条例》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经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2且,人数占总人数1/2的业主同意。
小区业主委员会不能在未经业主大会会议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 。
小区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会议投票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
业主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无权擅自选聘或解聘物业企业 。 如果业主委员会未经业主大会的同意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应该及时向属地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要求撤销错误决定 ,或向属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撤销错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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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依照《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行使“业主合同任意解除权”,更换物业公司。
后台领导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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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但要经过业主大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