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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男子卖房后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秒亏一百万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时间:2022-06-19 14:09:50

浙江男子卖房后第二天就出拆迁公告(秒亏一百万看看法院怎么说的)

浙江宁波,刘女士想要买一套房子,便通过朋友小杨找到了一家中介,看中了陈先生一处55平米的房子,几天后刘女士和陈先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按照合同约定,全额支付了200万的房款,并在当天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并约定第二天交房,可是意外却出现了。


第二天一早,当地政府发布了拆迁公告,这套房子恰好在拆迁范围内,陈先生立即联系了刘女士表示房子不卖了,要立即退给刘女士200万房款,刘女士自然拒绝了陈先生的要求。


然而,陈先生竟然将刘女士以情势变更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认为对方明知要拆迁却故意向自己隐瞒。

法院经过一审和二审,驳回了陈先生的全部诉求


实际上,一个区域要不要拆迁,不可能一点风声都没有,居住在这片区域的人们只知道可能会拆,而不会知道具体什么时候一定能拆。


有人认为刘女士一定是知道要拆迁的消息,不然为何买了小户型,还是200万全款支付的,其实这是一种主观猜测,如果真的知道,为什么不借款购买更大的户型,这样拆迁分得的财产会更多。


本案中,陈先生和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刘女士支付了200万的房款,房屋也应过户到刘女士的名下了,那么双方的合同实际上已经基本完成了,只不过剩下的就是房东的交房交接义务了。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是不动产,不动产的转移以登记为准,那么当双方在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房屋的所有权已经归刘女士所有了,即便陈先生拖着不交付,实际上就是一种违约行为了。

第二天拆迁公告一出,显然拆迁后房屋分得的财产是高于200万元的,那么此时房东陈先生以情势变更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为何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所谓情势变更,实际上根据法律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有效力显失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比如甲购买了乙的小麦,因为乌俄局势影响,导致了小麦价格飞涨,此时乙需要从国外购买,而价格已经翻了几番,那么此时就可以认定为情势变更。


但是本案中,双方的合同都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并没有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情形,只不过是过户后房东得知要拆迁,为了获取更大利益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换句话说,如果刘女士购买了房子,过户之后房屋价格大跌,是不是同样可以要求陈先生以200万元的价格回购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