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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将好友扔出窗外致十级伤残(自己还担责20%你怎么看)

时间:2022-06-08 15:25:20

“我被人从楼上扔下去,摔成残疾,还得自担20%责任?”湖南长沙,男子贺某在外度假时,被两个朋友从9米高的阳台扔下去,摔成残疾。贺某把两个朋友和度假村告上法院,索要赔偿。

原来,贺某和两个朋友到张家界旅游,住进一家度假村。当天下午,3个人在度假村房间的阳台上聊天,阳台离地高9米。三个人开玩笑说,要把贺某扔下阳台。

贺某随口反击说:“你有种把我丢下去试试!”随后就坐到了阳台空置的椅子上去了。而两个朋友也不甘示弱,一前一后抬起了贺某坐的椅子,靠向阳台护栏,假装向外倾倒。没想到阳台的护栏受到重力以后,发生断裂,其中一个朋友王某和贺某一起,滚出去掉在房间下面的马路上。

事后,贺某住了将近一个月的医院,花费医疗费85,000多元,其中度假村为他垫付了2万元。经过鉴定,贺某下颌骨骨折,张口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左膝关节功能障碍,构成十级伤残。

贺某把两个朋友和度假村起诉到法院,索要赔偿。

(案例来源:宁乡市人民法院)

开玩笑也要有个限度!虽然朋友之间玩一玩闹一闹属于正常现象,但在9米高的阳台上做这种游戏,实在还是太危险了。不幸中的万幸是,贺某和王某都没有出现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否则的话,两个朋友会被判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光光是被告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了。


在这个案件里,两个朋友并没有真的要把贺某扔下去的故意,在当时的环境下,大家都是抱有一种开玩笑的态度。贺某之所以摔下去是由于大家都过于自信,认为栏杆不会断,没想到栏杆真的断了。所以两个朋友是一种过失的心理状态。

而在刑法上,过失致人受害的,只有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才会构成犯罪。所以两个朋友没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这个案件是一起多因一果的侵权案件。

首先,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件,贺某之所以受伤,直接原因就是因为两个朋友的行为导致的。而两个朋友的主观心态,我们前面说了,属于一种过于自信的过失,这也是一种过错。所以两个朋友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与此同时,这个事件发生在度假村里,而度假村是一个经营性的场所。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度假村对入住的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当然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不是绝对保证安全,就是只要尽到了相应的义务就可以了。

在这个案件里,法院经过现场勘察,发现事故发生的阳台距地面近十米,而阳台的唯一防护措施是木质护栏。认为度假村虽对护栏有聘请专人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但其作为盈利的酒店管理人,应比一般的公共场所管理人尽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确保酒店内不存在安全隐患,保障酒店内消费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法院还发现,阳台栏杆高度为1.04m,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应小于1.2m的标准。所以法院认为,度假村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的,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在这个案件里,贺某作为成年人,自己也应该知道这种玩笑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但他却没有对两个朋友的行为进行制止,反而通过语言刺激的方式,迎合他们的嬉戏打闹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也起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自身也应该承担一部分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两个朋友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各承担30%的赔偿责任,度假村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承担20%的补充责任,贺某自担20%的责任。

判决作出后,贺某和两个朋友以及度假村都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以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你对这个判决结果怎么看呢?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看法吧!